洋河基地梦之蓝中央酒区新增绿化景观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0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洋河基地梦之蓝中央酒区新增绿化景观工程已经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于自筹,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工程地点: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酒厂老厂区

1.2工程规模:造价约80万元

1.3工    期: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1.4质量要求:合格标准。

1.5养护质量标准:管养标准参照洋河物业管理部对绿化管养要求统一实施。

1.6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按工程月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月末向发包方上报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月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价款的50%,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价款的70%;进入绿化养护期后依合同每完成一次春季(4月20日前)或秋季(11月30日前)补植工作,分别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的5%,最后一次5%的余款则在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后付清。若未完成绿化补植任务不仅涉及的款项支付延后,养护期总时间也相应延后,以管理部门在每次付款申请上签字认可的时间为计算依据,养护总时间按次累加延后。(1、累计延后的总时间最终折算以整月为单位计算,余天不足一月仍按一月计算。2、不容许本季延后补植。3、对建设方要求立即替换补植的重点位置景观苗木,以通知时限为计算依据,若延迟则一并纳入累加延后,累加满半年,则养护进度款暂停支付,延迟半年后再继续支付)。

发包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违约金;如出现管养不当,给予经济处罚,可依公司相关条款从养护费中扣除,问题严重的可解除合同并按标准叁级养护定额扣减工程款。

施工阶段的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在经过跟踪审计单位核定后,发包方方可支付。进入养护期后则不需要监理单位签字,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并经认可后,发包方即可支付(申请表见后附表)。

对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材料费或其他费用造成严重影响的,招标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1.7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招标内容如下:

洋河基地梦之蓝中央酒区新增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及绿化管养(管养期3年)。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涵盖园林绿化经营范围,且营业执照有效的独立法人;

4.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具有园林绿化类初级及以上职称或市政专业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

 4.3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能够提供本单位2017年2月以来(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4.4其他条件:

4.4.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4.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企业;

4.4.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4.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4.5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c、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d、项目负责人作为其他建设工程的项目组成员的,均视为有在建工程,不得参与投标。

4.4.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否则招标人有权采取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工程款等措施并索取赔偿金。

4.4.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的获取

5.1报名及购取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12日,每日8:30-11:30,14:30—17:30。

5.2报名地点:宿迁市洋河镇中大街118号管理部招标办公室。

5.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200元/份/标段,现金支付,售后不退。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为2017915930

6.2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采供三楼会议室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兵            

电话:0527-84939312   


附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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